附条件行为根据所附条件的性质有如下几类:
1.附延缓条件的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行为。
(资料图)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并不立即发生效力,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条件成就后才生效。附解除条件的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已发生效力,但如果该条件成就,则其效力消灭。
2.附肯定条件的行为和附否定条件的行为。
附肯定条件的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权利义务以一定客观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附否定条件的行为是指以指明事实的不发生作为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权利义务成立的条件。
二、附条件行为的要求主要是针对所附条件的:
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则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如果当事人在约定之时确知其在将来必须发生或者必须不发生的事实,则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找法网提醒,如果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
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三、附条件行为的约束力分为条件生效前和条件生效后两个阶段的约束力。
1.条件成就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当事人不得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或者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
2.条件成就后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力体现在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义务和享受合同权利,违约时需要承担责任。